邢台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30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保障学生的权益,依据《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服务规范》(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3/T 2435—2016) 、《高等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意见》(冀教安【2018】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研究解决学生住宿管理的重大问题,听取大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处、后勤处、保卫处、财务处、校医院、各院(系部)、团委及各公寓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负责人和大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学生代表为成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住宿工作的宏观管理与组织协调,负责按照院(系部)和班级相对集中、就近住宿的原则,统筹安排学生的住宿,制定学生住宿分配方案;负责按照两级管理体制要求,协助和配合各院(系部)履行公寓区本院(系部)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对各院(系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负责协助和配合后勤处、保卫处做好准化公寓建设和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各公寓的物业服务、安全保障的质量进行监督;负责学生住宿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工作;负责公寓和宿舍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文明宿舍的评比表彰和各公寓、各院(系部)的考核与督导工作;负责学校自建自管公寓管理员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公寓楼楼长负责制,加强值班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五条 后勤处负责学校自建自管公寓的物业维修、环境维护和用电安全,协调和指导各联建公寓的物业维修、环境卫生和安全用电工作。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的大项目维修,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生公寓、宿舍的治安、消防及其他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公寓安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责任清单,明确各职能部门、各院(系部)、各公寓物业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对学生公寓、宿舍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査和督导。负责组织和指导各院(系部)对学生进行消防、治安等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负责制定公寓学生紧急疏散预案,划定各公寓楼、各宿舍对应的紧急疏散路线图和安全区,定期组织紧急疏散演练;负责定期对学生住宿区内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学生住宿区域的治安、消防等安全突发事件。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住宿费的收取和相关费用的结算工作。
第八条 校医院负责指导各公寓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九条 校团委负责指导和支持学生群团组织在公寓区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和业余文化活动;
第十条 各院(系部)分别全面负责本院(系部)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突发事件、违纪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根据学校的住宿分配方案做好新生入住安排、学生宿舍调整;负责日常的安全卫生检查、评比和督导等常规查评督导机制的有效运行;负责本院(系部)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和文明宿舍创建工作;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及学习、生活情况,做好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负责本院(系部)学生宿舍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的有序运行,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负责做好学生走读的审核批准和在校外住宿学生的跟踪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团委、学生处负责组织和指导公寓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公寓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大学生参与公寓的民主管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部)的教育和管理跟踪;收集并及时学生对住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组织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和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开展行为督导,维护公寓的安全和秩序,培育优良学风校风。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处根据学校招生情况,依据“按院(系部)相对集中居住”的原则,制定学生住宿分配方案。各院(系部)根据下达的住宿分配方案,按年级、专业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制定学生入住计划,并具体落实到学生个人。
第十三条 学生须服从学校及院(系部)的统一安排和布局调整。入住学生须凭院(系部)开具的住宿通知单,到所分配的学生公寓楼值班室办理入住手续,领取宿舍房门钥匙。入住学生须按院(系部)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随意调换、出借、出租。
第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在学生公寓园区以外的地方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公寓园区外、校外住宿的,须依据学校走读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住宿学生未请假夜不归宿;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严禁私自将分配给自己的床位出租、出借给他人。
第十六条 学生因转学、校际交流、休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持院(系部)相关证明,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学生处办理退宿手续,并按规定及时将个人物品搬离学生公寓(宿舍)。
第十七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滞留学校。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住宿的学生,应当在放假前一周内,按照个人申请、辅导员确认、院(系部)审批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处统筹安排集中住宿。相关院(系部)负责本院(系部)留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公寓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假期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留校学生应当积极配合,服从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休学、出国、入伍、校际交流等原因中途停止住宿的,应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生离校时,须办如下手续:将宿舍门、抽屉、柜子钥匙交给本栋管理员;交清超额水电费及丢失、人为损坏公共财物赔偿款。
第二十条 已办理离校手续的毕业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离校。不能按时搬离所在宿舍、又不办理续住手续或本人虽不在宿舍住宿,但个人物品仍留置在宿舍的,学校将组织有关人员予以清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所有房屋、室内家具以及室内外设施设备均为学校或联建公寓方财产。未经公寓物业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统一配置的家具及室内设施转借、调换、破坏和改变。不得将自备或将其它场所家具搬入宿舍内使用;不得将宿舍内的设施家具拆卸或搬出;不得改变宿舍内家具设施的位置和布局。不得隔断宿舍公共空间。调整宿舍时,学校统一配置的设施不得搬迁。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墙壁和家具设备上,严禁剔、凿、钉及自行拆装更改使用功能,禁止使用利器刻划或将炽热的物体置放在家具设备上;美化宿舍的张贴物易简洁,不得污损墙壁或破坏墙壁的完整性。损坏公物或公共设施,应按价赔偿,情节恶劣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的钥匙人手一把,须妥善保管,不得借给宿舍成员以外的人使用,不得私自配制,不得私自换锁、加锁,违者一律没收,由此导致需要更换门锁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因个人不慎造成钥匙丢失的,须及时报告公寓楼值班室,由值班室负责调换宿舍所有钥匙,遗失者需按规定支付工本费。如因不如实报告造成被窃,经济损失由遗失钥匙者承担。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邢台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试 行)》(政字〔2018〕59号),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安全用电规范。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公寓、宿舍存放或使用下列违规电器。
(一)严禁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壶(杯)、电熨斗、电吹风等(500W及以上)大功率电器;公寓楼配备公用电吹风的,宿舍内禁用所有自备的电吹风。
(二)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热毯(电褥子)、电烙铁、烫发电夹板;
(三)严禁在公寓楼及宿舍内存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电瓶充电。
(四)严禁在公寓楼内从事理化试验、制作等活动。
学生教育管理、安全保卫和公寓管理的工作人员有权对公寓中的违禁物品进行查扣。
第二十六条住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制度。每晚10:30--10:00,宿舍长负责对宿舍成员回宿舍情况进行点名并如实登记在册,班长每周进行一次统计汇总并上报辅导员,辅导员每月一汇总报学管办主任,学管办主任统计汇总后报本院(系部)书记及学生处。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检查、内务卫生检查,服从整改督导。不得拒不开门、私换门锁或编造理由拒绝接受检查,不得以过激言语和行为抗拒检查人员的整改督导和违规物品查扣。对整改督导和违规物品查扣有异议的通过所在院(系部)向有关部门提出交涉和申诉。
第六章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搞好宿舍内的内务和卫生。要落实班长、宿舍长负责制和轮流值日制度,履行值日生职责,搞好宿舍内务整理和卫生清洁,保持室内整洁、美观。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宿舍)要做到“四个禁止”(禁止随地吐痰;禁止向窗外及楼道泼水扔垃圾;禁止在宿舍和楼道墙面乱涂乱画;禁止在过道和阳台护栏上晾晒衣物);“六个整齐”(被子叠放、蚊帐悬挂、衣物挂放、鞋类摆放、餐漱用具摆放、书籍物品摆放);“八面干净”(地面、桌面、床面、门面、墙面、柜面、阳台、卫生间)。
第三十条 各院(系部)对学生宿舍的内务卫生及安全实行定期检查督导制度。遵照“两级管理,以院(系部)为主”的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职能划分,院(系部)应建立健全“院(系部)、班级、宿舍三级管理组织体系”,按照“日查周评月总结”运行机制的要求,对学生宿舍的内务卫生及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和常规督导,住宿学生应自觉履行接受检查和督导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系公共场所,学生在公寓(宿舍)须举止文明,严格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寓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各院(系部)应重视和加强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班长、宿舍长负责督促宿舍成员按时作息,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生在公寓、宿舍的行为及表现纳入院(系部)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指标体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各院(系部)的公寓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检查督导制度。公寓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天对公寓楼和学生宿舍的内务卫生及安全状况进行例行巡查,每周对学生宿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第七章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部)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公寓、宿舍文化建设。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宿舍文化月及其他公寓文化建设活动,各学院应积极配合参与。各院(系部)应在学生处的组织指导下,结合本院(系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具有本院(系部)专业特色的宿舍文化建设活动,浓厚公寓育人氛围。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生活园区建设和各级各类宿舍文化建设活动,讲文明,讲礼貌,自我约束,服从管理,尊重和支持工作人员的劳动,营造室雅人和的氛围,培育和繁荣公寓(宿舍)文化。学生参加活动情况及所取得的成绩计入课外实践学分,并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及各院(系部)定期开展文明宿舍、优秀学生干部(优秀舍长、优秀学生干部)等评优评先及表彰奖励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培育优良校风学风。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各院(系部)应充分利用宣传栏、展板、海报、微信公众平台等多种渠道和平台,开展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先进性,内容健康向上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活动。
第五章 其它
三十七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国家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