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30 查看次数:
邢台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规范请销假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正常有序,维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风校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请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请假:
1.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学习的;
2.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活动的;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因故离开学校的;
4.学校规定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到邢台市主城区或学校周边活动且能够当日返校的,以及家庭所在地为邢台市主城区的住校学生课余时间(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回家的,应当告知所在班级班长去向,可以不履行请假手续。
2.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活动的;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因故离开学校的;
4.学校规定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到邢台市主城区或学校周边活动且能够当日返校的,以及家庭所在地为邢台市主城区的住校学生课余时间(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回家的,应当告知所在班级班长去向,可以不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条(见附件),写明请假事由及时间,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须出具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部)要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学生请假不超过3日(包括3日),由辅导员批准;学生请假3日以上的,应当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辅导员核实、批准,由所在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批,报所在院(系部)备案。超过1月者,由所在院(系部)批准后,到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学生确因急事、急症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且符合准假条件者,必须通过口头、电话、短信等方式征得辅导员同意,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八条 学生因学校、学院委托办理公事,或者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等活动需要请假的,应当持委托证明或者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签章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假期离开学校的,应当履行集体请假手续,且不得提前离校或者迟延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办理个人请假手续。
第十条 在校住宿的学生,夜间不得请假外出离校。确因特殊情况需外出离校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程序参照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需进行销假,按审批权限到所在院(系部)辅导员及相关部门进行销假。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按总请假时间参考第六条审批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学生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邢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虚构请假事由或有关证明材料造假,视情节轻重,可给子通报批评:导致旷课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依据《邢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实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条存根、请假证明等材料,学院应当记录和存档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条存根、请假证明等材料,学院应当记录和存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邢台学院学生请假条
2019年9月11日
附件
邢台学院学生请假条(辅导员留存联)
第 号
姓名: 学号 。 院(系部) 级
专业 班学生,因
请(病、事)假 月 日 节至 月 日 节,共计 节。
请假人签字: 准假人签字:
年 月 日
邢台学院学生请假条(学生收执联)
第 号
姓名: 学号 。 院(系部) 级
专业 班学生,因
请(病、事)假 月 日 节至 月 日 节,共计 节。
请假人签字: 准假人签字: (加盖章)
年 月 日
邢台学院学生请假条(考勤人存档联)
第 号
姓名: 学号 。 院(系部) 级
专业 班学生,因
请(病、事)假 月 日 节至 月 日 节,共计 节。
请假人签字: 准假人签字: (加盖章)
年 月 日